最高人民法院 2024-02-01 22:44 发表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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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栏词

他们,可能是一年来最忙的人之一,扑下身子,沉下心去,深入审判执行第一线采访报道。

他们,肩扛“长枪短炮”,指间“笔走风云”,努力推出有思想、有温度、有品质的作品。

他们,见证、记录人民法院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做深做实能动司法,扎实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的生动实践。

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他们就是日常采访最高人民法院的“跑口记者”。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近期陆续邀请“跑口记者”讲述2023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在这一年的代表作品。


想看到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他们关注人民法院的哪些工作、案件和故事吗?

一起来围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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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高级记者 张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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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人民至上的司法担当


2023年,是我跑口最高人民法院的第四年。这一年,我结合中国网外宣网站的定位,采发法治新闻稿件50多篇。在每次深入细致的采访中,我看到了人民法院对“人民至上”原则的最好诠释:及时回应人民关切,坚决捍卫公平正义。


2023年,人民法院对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的保护,对物权纠纷、环境公益诉讼、未成年人保护等案件的审理,对天价彩礼治理等人民群众关心问题的及时回应,以及刀刃向内的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设,无不体现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宗旨。


2024年,我将继续做好传声筒,记录人民法院工作的点点滴滴,讲好中国法治故事,传递好中国法院人的声音,让人民真切感受到中国法治的进步。


代表作品



中国发布丨最高法:6月1日起司法赔偿请求时效按诉讼时效认定起算中止问题


中国网5月25日讯(记者 张艳玲)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请求时效解释》),旨在充分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统一请求时效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该解释自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施行。实践中,关于司法赔偿请求时效在性质上是诉讼时效还是起诉期限、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能否主动适用请求时效、请求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等问题,长期存在不同认识。

诉讼时效是民事诉讼中的名词,起诉期限是行政诉讼中的名词。二者起算时间不同,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从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请求时效解释》规定,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赔偿请求人知道上述侵权行为时,相关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的,请求时效期间自该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之日起计算,但是本解释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表示,《请求时效解释》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统一司法赔偿请求时效在性质上的不同认识:即请求时效在性质上属于诉讼时效,而非起诉期限,并以此为原则认定请求时效的起算、中止、援引等相关问题,明确请求时效期间届满后赔偿请求人的权利不受法律保护,但赔偿请求人的权利并不消灭。

《请求时效解释》规定“请求时效期间届满,赔偿义务机关同意赔偿或者予以赔偿后,又以请求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提出抗辩或者要求赔偿请求人返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予支持。”在此基础上,依照诉讼时效的援引原则,《请求时效解释》还明确了“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不得主动适用请求时效的规定”,充分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该负责人表示,《请求时效解释》在规定各种情形的请求时效起算日时,充分考虑赔偿请求人是否存在事实障碍和法律障碍,把权利救济摆在突出位置,确保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请求时效解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关注赔偿请求人在国家赔偿案件中的相对弱势地位,在规定各种情形的请求时效起算日时充分考虑赔偿请求人是否存在行使权利的事实障碍和法律障碍,避免过早起算请求时效,对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当限制。

考虑到国家赔偿程序与诉讼程序、执行程序的衔接,明确请求时效“自相关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之日起计算”为原则,保护赔偿请求人先行通过相关诉讼或者执行程序寻求救济的权利。在具体确定请求时效起算日时,《请求时效解释》规定以赔偿请求人收到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的法律文书之日起计算,而非司法机关作出相关法律文书之日。如此规定有利于引导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做好法律文书的送达工作,切实保护赔偿请求人的知情权。

关于办案机关未依法作出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的法律文书,尽管请求时效期间未起算,但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申请赔偿,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充分保护赔偿请求人的请求权。

《请求时效解释》在明确请求时效在性质上是诉讼时效的基础上,规定了赔偿义务机关具有请求时效抗辩权,即“请求时效期间届满的,赔偿义务机关可以提出不予赔偿的抗辩”。但是,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在请求时效届满后,表示同意赔偿或者已经赔偿,之后又以请求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提出抗辩或者要求赔偿请求人返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予支持。这既与诉讼时效的原理一致,也符合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

关于赔偿义务机关提出抗辩的时间,《请求时效解释》规定“应当在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前提出”,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未按此规定提出抗辩,又以请求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诉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予支持。另外,当赔偿义务机关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时,因行使请求时效抗辩权的主体为赔偿义务机关,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在自赔程序中同意赔偿,复议机关提出请求时效期间届满的,不能视为提出了有效抗辩,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予支持。如此规定是充分考虑了各方的权利、义务、诉讼能力等因素作出的审慎规定,有利于引导司法机关依法履职、诚信执法、文明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坚持“当赔则赔、把好事办好”的工作理念,切实抓好《请求时效解释》的贯彻实施工作,切实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国家赔偿审判的规范发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赔偿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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